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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及范围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山东省纪委
、省监察厅受理范围如下:
1、中共山东省纪委受理对属于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2、山东省监察厅受理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
3、山东省监察厅受理下列不服处理处分的申诉案件:不服省监察厅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出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不服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5、受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