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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指南

 

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山东省纪委 、省监察厅受理范围如下:
  1、中共山东省纪委受理对属于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2、山东省监察厅受理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
  3、山东省监察厅受理下列不服处理处分的申诉案件:不服省监察厅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出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不服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5、受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



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上举报等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提倡属实名举报。
  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对举报人
的保护和奖励

  1、向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严格保密。
  3、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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